花甲老人晚年出軌 為給私生女落戶訴求離婚













  六十一歲的謝某到法院起訴離婚,而妻子劉老太則稱老伴是因為五年前在外出軌生下一女,而今為給兩歲女兒落戶才要與自己離婚,故堅決不同意離婚。近日,北京市密云縣人民法院受理了這起離婚案件。


  在庭審中謝某訴稱,自己今年六十一歲,與妻子劉某于1969年結婚,雙方經常因家庭瑣事生氣吵架,彼此之間無共同語言,劉某還經常打罵自己,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因此訴至法院請求離婚。


  老伴劉某則辯稱,自己從來都沒有打過丈夫,夫妻感情也并沒有破裂,與丈夫吵架是因為五年前丈夫開始在外面有一個情人,自己為阻止丈夫出去與情人約會才生氣吵架,前兩年丈夫與情人育有一個私生女,并且自己親眼見過那個小女孩,而且那個女孩管自己的丈夫叫爸爸,現在丈夫要求離婚,是因為他急著要給他的私生女落戶。劉某認為自己與丈夫已經結婚四十年,有著很深的感情基礎,夫妻感情也并沒有因為丈夫有外遇而破裂,因此不同意離婚。


  目前,本案仍在進一步的審理當中。


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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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措辭 拿下婆婆冷淡面具!













 


 


  這世上并不都是善良的人。當初先生帶著我踏起婆婆家的大門時,婆婆對我就曾是很冷淡的。冷淡的原因,不是因為我如何不好,而是因為我出生在農村,我的家庭十分貧寒。


  我是父母的小女兒,一路幾乎是順暢無阻地讀完了小學、初中、高中,又是全鄉第一個考上大學本科的。別人戲稱為山溝溝里飛出了金鳳凰。而父母,在以我為驕傲的同時,幾乎是流盡了他們最后一滴血與汗。


  所以,畢業分回小城教書時,說到談婚論嫁,我首先申明,我是沒有一點陪嫁的,不僅如此,我還必須償還家里的一些欠款,也必須贍養我的父母。


  為此,我在婚事上有一些波折,直到遇見我的先生。


  先生說我是他命里等待的一個人,絲毫不介意我貧寒的家庭,并同樣深深地為我開明而勤勞的父母驕傲,對生養了我的父母有一種深深的謝意。說我本身就是最好的嫁妝,我們有一雙手,可以從一窮二白開始,開創未來。于是,我們素手相牽,走上了婚姻的紅地毯。


  而婆母,只是用怪怪的眼光,打量我這個從鄉下走來的姑娘。


  丈夫的哥哥也剛剛結婚一年,嫂子雖然只是一個普通工人,卻是城里人,且嘴也很甜,深得婆母的喜愛。


  周末我們去婆婆那兒,她不冷不熱地支應著。嫂子去了,她大老遠的,迎出門外,噓寒問暖,盛情款待。


  我的新居很簡陋,嫂子的新居很豪華。這許多,都成了鮮明的對比。我想,自己嘴笨,又窮,不善于逢迎別人。不歡迎我,就少去吧。好在丈夫每次總是好言寬慰我,言語之中,也總是點化婆婆,況且,我想,也是因為我的清貧,而讓丈夫多操了不少心,每次總是比我更惦記著娘家人,望著丈夫對我那種愛憐的神情,讓我感到不少安慰,我也忘了婆婆的諸多不好。


  與婆婆不冷不熱地相處著。與她的正面交鋒是在我生了小孩之后。


  小孩剛剛半歲,丈夫趕上進修。我要上班,婆婆正好沒事,也說愿意來幫我帶女兒。我就讓她來帶,畢竟她是女兒的奶奶。


  可是她住到了我這里之后,嘴里仍不停息地數落著我的諸多不是。比如我娘家的貧窮是如何連累了他的兒子連冰箱都買不起了,有客人來時,背著我對客人說我如何因貧窮而吝嗇養成的小氣性格,說我如何不喜歡客人叫別人不要來了等等。客人與鄰居都把這些話重說給我聽,讓我很是生氣。


  于是我好好想了一晚,想要怎樣說話才可改改婆婆的勢利。第二天,剛好休息,我平心靜氣找到婆婆,問她為什么要在鄰居親戚里亂說那些話?說我小氣、說我吝嗇、說我不歡迎客人有哪些證據?我的娘家貧窮沒有嫁妝可我也沒有要你的一分錢,父母惟愿兒女好,你常挑撥你的兒子對我不好你有什么好處?難道你不知道家和萬事興的理嗎?


  婆婆從沒有見我頂撞過她。見我不旁敲側擊而是直奔主題,她臉上先是一陣掛不住的羞愧,繼而抵賴著說自己沒有說我什么,然后說如果我看不慣她她就回去……


  經過這次變故之后,婆婆知道我雖然來自農村,卻不是那種一味軟弱可欺的人,也知道丈夫對我的好和信任。而我,想起公公去世得早,婆婆含辛茹苦地把兩個兒子拉扯大,謝絕了很多人的提親,都是為了兒子有一個好的將來,也實屬不易。期待兒女們有一個幸福美好的結局是每一個父母的希望,讓她知道我不是不明白,只是從前不想說明白。但她是丈夫的母親,我應該愛她。我盡量從她的角度出發,理解她。特別是當我的母親去世后,我更是試著把她看作我的親娘。


  一向粗心大意的我,下決心要用自己的真誠和愛心感化婆婆。一些不重要的節日比如中秋或是重陽、她的生日,原來我總是記不住,我就在備忘錄中寫著,在手機中記著。盡我可能給她一份像樣的禮物。女兒長大了,也越來越可愛,她看著也歡喜,周六周日我也送女兒過去陪她玩一兩天。城里老人穿大紅大綠是常事,我看到她有時想穿卻又怕人笑,我就抽空陪她上街,邊走邊與她閑聊街上行人特別是中老年婦女的打扮,時時也趁機給她買一些時興的衣服。她也就越來越開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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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專家建議應引入民事保護令制度 制止家庭暴力













“在已有地方性法規的基礎上,制定一部詳盡的、具有較強操作性的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目前已十分必要。在這部法律中,應借鑒國外立法經驗,引入民事保護令制度。”


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5月26日至27日在浙江省杭州市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舉行2007年年會,一些婚姻法學專家在會上提出上述建議。


我國憲法、民事和刑事法律中均有制止家庭暴力的內容。2001年4月施行的修正后的婚姻法,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及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和法律責任等新內容。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釋,對家庭暴力進行了界定。2005年修正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也新增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


一些專家在年會上提出,上述法律和法律解釋過于原則,可操作性不強,因而對家庭暴力的規制以及對受暴婦女的救濟效果不明顯。


正因為如此,目前我國家庭暴力仍呈多發趨勢。據某省婦聯抽樣調查,在近30%的家庭中存在家庭暴力。而這30%中,有近80%是丈夫對妻子施暴。被施暴的婦女,僅有不到20%向公安機關或其他部門求助。在比較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中,丈夫施暴而受到行政處罰、刑事制裁或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不到20%.


據了解,目前我國在反家庭暴力專門立法上已呈現出地方立法先行的特點。至2006年,全國已有2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了反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律文件。同全國性法律相比,這些地方立法增加了可操作性,在性侵害、輕微家庭暴力、精神暴力、公檢法司等部門的職責、政府的救助義務等方面均有突破。


專家認為,在目前全國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未出臺的情況下,地方性立法填補了這項空白。目前,應逐步總結各地防治家庭暴力的立法經驗,將全國性統一立法提上立法機關的工作日程。


專家們還提出,應將民事保護令制度引入我國的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當中。


保護令制度是二十世紀末英美法系國家專門為防止和制裁家庭暴力而設立的一項法律救濟制度。民事保護令內容涉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自由、財產使用、子女監護、撫養費的支付等多方面。這一制度主要應被害人的要求而啟動。目前,這種以法院簽發保護令的方式為家庭暴力的被害人提供救濟的制度,已成為很多國家通行的做法。


專家認為,民事保護令制度的優點在于:這一制度可以使司法機關預先介入可能發生的家庭暴力,及時防治可能發生的傷害。


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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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離婚須符合什么條件













  《婚姻法》第32條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因此,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就是:夫妻感情已破裂。根據《婚姻法》第32條規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主要有: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 《婚姻法》第32條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因此,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就是:夫妻感情已破裂。根據《婚姻法》第32條規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主要有: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1、重婚行為的認定標準《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構成重婚有兩類人,第一類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人構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繼續保持婚姻關系,則屬于“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騙,則不構成重婚。


  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系。依據有關司法解釋,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二是事實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


  (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以夫妻相稱,除當事人間承認、日常生活間的稱呼外,當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時男方以丈夫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 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為子女慶祝滿月等,也可以作為認定以夫妻相稱的輔助證據。認定重婚,通常還需要取得周圍群眾、當 事人親朋戚友的證言,以證明周圍群眾認為當事人是夫妻。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表現形式及認定標準沒有構成重婚罪的“包二奶”、姘居是婚姻法所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兩種主要形式。“包二奶”、姘居違反了婚姻法關于夫妻互相忠實的規定,侵害了合法配偶的權利。“包二奶”和姘居行為的性質與重婚相似,只是程度不同而已。


  (1)包二奶,通常表現為有配偶的男性以金錢、物質付給女方,雙方保持較為穩定的同居關系或較為固定的性關系,女方一般只與對方保持這種關系。嚴重的“包二奶”行為可能構成重婚,受到刑法的懲處,但大多數的“包二奶”行為沒有達到重婚的程度。


  (2)姘居,是指有配偶的一方與婚外異性公開同居,共同生活,雙方主觀上沒有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目的,未構成重婚的行為。姘居當事人不以金錢、物質與性為交易目的,有的當事人還有一定的感情基礎。


  從以上可以看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行為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當事人有較固定的住所;二是保持較穩定的性關系;三是斷續或較長時間在一起共同生活;四是雙方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3、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在離婚時應負的責任(1)損害賠償。重婚、有配偶的人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賠償。


  (2)離婚時分割財產和確定子女撫養權歸屬時,無過錯方應得到照顧。如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改房,離婚時,如果是過錯方取得房屋產權的,過錯方應給予無過錯方按該房屋市場價一半金額以上的補償,或對產權按照顧無過錯女方及子女作分割。對有證據證實固定資產或其他價值較大的財產,屬于過錯方購買給第三者的,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特別提醒: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作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不僅包括夫妻一方受對方虐待、遺棄,而且也包括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者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對此不予以諒解的。


  1、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的認定標準(1)家庭暴力,《婚姻法解釋(一)》第1條界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傷害后果的行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體,使受害者身體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暴力行為的表現形式依照上述司法解釋有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及其他手段。前者即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等實際上是屬于身體暴力的范疇;后者即其他手段可包括語言暴力和性暴力。因為,后這兩種暴力形式在婚姻家庭中都是客觀存在的,它們是家庭暴力中除身體暴力外的另兩種表現形式。那么,語言暴力、性暴力在審判實踐中如何來認定?筆者認為,語言暴力,一般是以威脅、恐嚇、謾罵、挖苦、侮辱等方式來威嚇、虐待對方,造成受害一方長期在精神、心理方面產生壓力與痛苦;性暴力是指丈夫為滿足自己的性欲,在妻子病重、經期、產期、哺乳期等特殊情況下,違背妻子意愿,經常強迫其從事性行為或用殘暴的方式傷害妻子的生殖器官,使其身心受到極大損害的行為。我們知道,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孫、婆媳。因此,配偶一方對上述家庭成員所實施的暴力侵害都是家庭暴力。


  (2)虐待,是指故意折磨、摧殘家庭成員,使其在肉體上或精神上蒙受侵害。虐待可能表現為積極的、作為的形式,也可能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的形式;如打罵、恐嚇、限制人身自由、不給飯吃、不給衣穿、患病不給治療等。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就是一種積極的、作為的虐待。


  (3)遺棄,是指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撫養、贍養、扶養義務者拒絕撫養、贍養、照顧,情節較為嚴重的行為。遺棄是以不作為的形式出現的,應該履行義務而不履行,致使被遺棄人的權益受到侵害。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應負的法律責任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情節較輕,造成輕微傷害的,受害者提出要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實施者進行警告、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實施者造成家庭成員輕傷、重傷、死亡,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的人,常常好逸惡勞、不務正業,既消耗了家庭財產,嚴重影響了夫妻互相扶養義務的履行,使夫妻之間在物質生活和感情生活上出現了嚴重障礙,夫妻共同生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已經喪失。因此,賭博、吸毒等行為是嚴重危害婚姻幸福、家庭和諧的違法行為。配偶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經多次教育而屢教不改者,另一方起訴離婚的,經調解無效,一般法院會準予離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一般來說可以構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實證明。“分居”是指夫妻間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義務,包括停止性生活,經濟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關心、互相扶助等。那么是否分居滿兩年就視為感情破裂尼?分居有兩種情況,一是因社會原因造成地理空間上的夫妻兩地分居;二是由于感情不好,人為造成分居的。第一種情況,不能作為感情破裂的依據,第二種情況,如調解無效,應視為感情破裂。


  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矛盾激化、離婚不成而形成的分居,往往是堅決要求離婚的一方造成的,因而,不愿離婚的一方認為這是對方在制造離婚條件。筆者認為,不管是雙方的自愿分居還是一方的主動分居,首先是因有了感情裂痕,而分居滿兩年說明夫妻在比較長的時間不堪同居,夫妻關系確實無法挽回,即使一方不愿離婚,但另一方已不愿與之生活,勉強維持對雙方都是痛苦的事,當事人以此事由訴請人民法院離婚的,如經調解無效,一般會準予當事人離婚。


  特別提醒:分居兩年婚姻關系不可以自動解除。


  現實生活有這樣一種誤解:分居二年即可自行離婚。這種認識沒有法律根據。因為離婚是配偶雙方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只能到民政部門協議離婚或到法院訴訟離婚,此外沒有其他途徑。同時,民政部門和法院認定離婚的法定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這要從夫妻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有無和好可能等諸方面綜合認定,是否分居只是其中的一個參考因素。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司法實踐中,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主要是指下列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


  2、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3、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


  6、包辦、買賣婚姻賣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出或者雖然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與他人通奸,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者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8、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者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9、一方下落不明滿兩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0、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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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判子女撫養費?













  子女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


  一、 法庭判決子女撫養費的標準要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考慮:


  1、子女生活、就學、就醫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數目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工資總額包括基本工資、較穩定的獎金;無固定收入的,可依當年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來定;


  3、當地實際生活水平:這與我國各地生活水平差異極大相聯系。


  二、對于子女撫養費判決支付的方式,大致可分為:


  1)在法庭庭審中,雙方認可一個數目,由另一方給孩子撫養人一次性支付;


  2)定期給付,按月、按季或年定期支付給對方,至孩子成年至十八周歲時止。


  三、增加或減少子女撫養費若離婚后一方經濟狀況發生變動,或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增加,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的請求,由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來判決。


  四、子女撫養費支付期限關于子女撫養費支付的期限一般以到子女十八周歲時止,但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對此年限有特殊情況的規定:對于已年滿十八歲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父母也有支付撫養費的義務。


  “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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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受虐自租房 丈夫多疑動拳腳













  德化蓋德鄉的徐某常對妻子拳打腳踢,妻子不堪忍受,帶著兒子外出打工。丈夫認為妻子有外遇,昨日又摸上妻子的租房,再次拳打妻子。


  自從八年前張某嫁給了徐某后,徐某好吃懶做,不但沒有盡到做丈夫的責任,還不時為一些家庭瑣事毆打張某。今年初,張某在與丈夫吵了一架后,便帶著年僅8歲的兒子離開徐某,另外租了一間房子居住。張某離家出走后,徐某懷疑妻子有了外遇。


  昨日傍晚,徐某來到張某的租房處,要其回家,張某拒絕。雙方又爭吵起來。徐某幾句粗話之后,便揮拳打向妻子。一邊的兒子見此情景,大哭起來。隨后,張某打電話報警。


  經了解,民警對徐某進行了嚴肅的批評教育。徐某對自己的言行后悔莫及,表示今后要加強和妻子的溝通,遇到問題要協商解決。在民警的再三勸解下,張某帶著兒子和徐某回到家中。


  福建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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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有病想拋棄 法院判決不準離













  妻子患病后,丈夫不但不給予照顧,反而拋下妻子外出打工,以此來達到離婚的目的。近日,河南省羅山縣人民法院對這起離婚案作出判決,依法駁回原告王某(丈夫)要求與被告劉某(妻子)離婚的訴訟請求。


  王某與劉某二人經自由戀愛于2004年2月登記結婚,婚后的夫妻感情良好,2005年9月生育一女。2008年9月,劉某被醫院診斷患有間歇性精神分裂癥住院治療,后因無錢繼續醫治出院。面對患病的妻子,王某不管不問,外出打工,杳無音信。2009年10月,王某以劉某長期患有精神疾病,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要求離婚。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被診斷患有精神疾病后,原告具有積極協助被告進行治療,并給以被告多方關心和照料的義務。只有對病患積極醫治而久治不愈的,方可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中國法院網羅山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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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生女兒引發智力殘障 丈夫隱匿財產起訴離婚













  丁某因生女兒引發腦出血而導致智力殘疾后,她的丈夫閻某不但起訴與她離了婚,還隱匿了自己大部分財產。昨天記者獲悉,丁某在父母的幫助下,將閻某起訴后,法院判決閻某隱匿的夫妻共同財產中的大部分歸丁某所有。


  丁某和閻某于2000年經人介紹相識并于2002年登記結婚。4 年后,丁某為閻某生下一個女兒,但是自己也因此引發腦出血,并因此導致智障。2009年,首都醫科大學宣武醫院為丁某出具了診斷證明書,證實丁某是因腦出血導致智能損害。


  2009年5 月,閻某以丁某智力殘疾為由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法院于2009年8 月做出調解書,認定兩人離婚,女兒由閻某撫養,夫妻共同財產85萬歸丁某,并要求閻某一次性給付丁某生活幫助費15萬元。


  由于離婚時丁某已重度殘疾,完全沒有意識能力,已無法確認其夫妻共同財產狀況,因而調解過程中,涉及夫妻共同財產問題,法院均以閻某陳述的情況作了認定。然而離婚后丁某父母偶然發現閻某在離婚時隱瞞真實收入狀況,隱藏、轉移了名下的兩輛車、一套房和部分存款、理財產品、股票及債券等夫妻共同財產共計500 余萬元。為此,丁某的父母幫助丁某將閻某起訴到了法院。


  閻某說,雙方離婚是自愿調解并非法院判決,丁某沒有資格再起訴。此外,閻某說,丁某家人對他有房有車是知曉的,他們在調解離婚時,沒有提出分割,就應該視為放棄。


  法院指出,丁某在離婚后發現閻某有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再次要求分割隱藏、轉移的夫妻共同財產,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法院認定閻某在與丁某離婚時,確實存在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并判決這些夫妻共同財產大部分歸丁某所有。(記者孫思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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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外出打工后極少回家 丈夫起訴離婚獲準許













  近年來,一大批年富力強的農村務工人員紛紛前往廣東等經濟發達的省份打工,既提高了農村家庭的經濟收入,又為當地的經濟建設作出了貢獻。然而,夫妻一方常年外出打工也使得夫妻雙方長期兩地分居,導致夫妻感情出現各種問題而離婚。3月1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那坡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妻子外出打工有外遇導致丈夫起訴離婚的案件。


  農某與蘇某從小在同一村屯長大,兩家還是鄰居,可謂是青梅竹馬。雙方經自由戀愛后于1996年12月辦理了結婚登記,不久便有了愛情的結晶,生育一男孩。然而,由于農某是一名農村代課老師,工資待遇低,夫妻雙方在婚后常為家庭的經濟問題發生爭吵。為提高家庭的經濟收入,蘇某在2004年春節過后,便不顧農某及家人的勸阻,只身前往廣東打工。不料,蘇某自從外出打工后便極少回家,即使偶爾回家也對農某和孩子的態度冷淡。此后,農某經多方詢問,才知道自己的妻子在外出打工期間已經有了外遇,而蘇某對此亦默認。農某在夫妻感情已無法挽回的情況下,遂于2009年1月7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判決解除與蘇某的婚姻關系。


  在庭審過程中,原、被告經法官主持調解,雙方均表示已無法與對方繼續維持婚姻關系而選擇自愿離婚。法院最后準許他們離婚。


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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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不同房 丈夫起訴離婚索賠9萬













  剛過結婚周年紀念日,張某就到法院起訴,要和僅結婚1年的妻子離婚。而離婚原因,張某稱,他和妻子唐某只有夫妻之名,沒有夫妻之實。張某還要求唐某賠償舉辦婚禮花費4萬元及精神、名譽、青春損失費5萬元。昨日,金牛區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結婚一年 妻子卻不同房


  去年6月9日,30歲的張某經人介紹認識了26歲的唐某,兩人相見后很有感覺,很快談起了戀愛。去年11月5日,兩人正式領取結婚證,并在今年2月8日舉行了婚禮。


  但是,今年11月6日,張某就到法院起訴離婚,并要求妻子賠償9萬元。張某說:“結婚前,我叫她去婚檢,她就不愿意,找理由搪塞,一會兒說怕麻煩,一會兒又說一年內都可以。我懷疑她是有生理缺陷,所以故意隱瞞。”張某之所以認為妻子有生理缺陷,是因為“結婚后,她一直用各種借口拒絕與我同房。我們為此鬧起來后,她更把我趕出家門。”


  至于唐某究竟用什么借口拒絕同房?張某表示太隱私,不太好說。張某覺得,妻子不愿與他同房,沒有盡到做妻子的職責。把他趕出家門,更是剝奪他做丈夫的權利。于是,張某到法院起訴,要求唐某賠償舉辦婚禮的花費4萬元及精神、名譽、青春損失費5萬元。


  只說性格不和 妻子不肯賠錢


  昨日,唐某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不愿就此事發表過多意見,只表示雙方鬧到如此地步主要是因為性格不和。“我們經常吵架,而且他母親性格也很怪異,我接受不了。”唐某說,“婚是肯定要離的,我沒有意見,但是他要我賠錢,我肯定不答應。”唐某表示,將尊重法院判決,法院怎么判她就怎么履行。


  記者詢問唐某是否一直拒絕和丈夫同房,唐某只是“嗯”了一聲就不愿再說,既沒承認也沒否認。


  四川新聞網-成都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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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一份遺囑引發女友與父母一場繼承糾紛













  因于某一份遺囑,引發女友孫某與父母的一場財產繼承官司。本網今天獲悉,經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官的耐心工作,雙方終于達成住房歸孫某所有,轎車歸于某父母所有,孫某一次性給付于某父母23萬元養老費的一致意見。


  2005年1月,于某購買了外祖父一套房屋,并于同年3月取得該房屋產權。后于某與孫某未進行結婚登記即同居生活。同年12月,兩人購置一部轎車,車輛登記在于某名下。2007年6月,于某患病住院治療。2008年1月,于某立了一份含有“我與孫某尚未辦理結婚手續,但共同生活多年感情甚好,已形成事實上的夫妻關系。我去世后,將我名下實為我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由我妻子孫某繼承;為表達對父母的養育之恩,孫某在取得房產時,付我父母15萬元為養老費;我名下的車由父母處置”內容的遺囑,


  后于某的父母起訴至一審法院稱,兒子去世一周后,律師通知要宣讀遺囑,這時才知道兒子立遺囑的情況。但兒子所立遺囑應屬無效,要求判令于某所有的住房、全部動產和現金遺產歸自己所有。孫某辯稱,遺囑是于某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要求確定與于某系事實夫妻關系,按照于某遺囑分割遺產。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后,于某的父母不服,上訴到二中院,要求確認遺囑無效。


  二中院審理過程中,經法官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了上述調解協議,并順利履行完畢。


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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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44萬存款“蒸發”訴銀行 妻分批取出后提離婚













  妻子提出離婚,陳先生在清點財產時發現其在光大銀行的44萬元存款“蒸發”。認為銀行未盡保管之責,陳先生將光大銀行告上法庭。昨天上午,西城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陳先生說,他和妻子在2005年結婚,2007年12月,在光大銀行就職的妻子提出離婚。當他整理財產時,發現自己銀行卡里的44萬元不翼而飛。經過查詢,陳先生發現2005年9月間,存款被分多次取走,每次均不超5萬元。


  陳先生說,他感到很意外,自己從未辦理取款,顯然是有人利用銀行“小于5萬元的取款不需進行身份驗證”的漏洞,冒充他的簽字取款。因認為光大銀行未盡到保證儲戶存款安全的義務,他將銀行起訴到法院,要求返還被冒領的存款44萬元及利息。


  在法庭上,光大銀行辯稱,存款是由陳先生的妻子王女士支取,這屬于他們夫妻之間正常的財產處置,與銀行無關。銀行解釋,按照央行下發的通知,取款5萬元以上才需驗證取款人身份,取款低于5萬元,持有銀行卡和密碼就可操作,銀行不存在任何違規操作。


  “錢是我取的,確實與光大銀行無關”,陳先生的妻子王女士出庭為銀行作證。王女士稱,陳先生說他急需用錢,將卡交給她代取并告知密碼,取完錢后,她已把現金、卡交給了陳先生。據了解,兩人目前并未辦成離婚。


  陳先生當場否認妻子的說法,“我什么時候讓你取了,我告訴你密碼了嗎,你給我錢了嗎……”陳先生一連串地發問,并指責妻子證言作假。


  陳先生說,銀行卡一直放在自己辦公室,沒有交給妻子,密碼也沒告訴她。陳先生提出因妻子是光大銀行存取款柜臺職員,她有可能利用這種特殊身份將錢冒取,并不是正常的取款途徑,對此銀行也應負責。


  法院未當庭宣判。


  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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