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婚姻


  一、 什么是可撤銷的婚姻?

  可撤銷婚姻,是指已經成立的婚姻關系,因欠缺結婚的真實意思,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可依法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的婚姻。

  根據《婚姻法》第11條的規定,可撤銷婚姻的事由僅限于脅迫。《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0條規定,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

  二、可撤銷婚姻請求權的行使有無期限的要求?

  《婚姻法》十一條規定“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三、通過什么程度行使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

  一種是行政程序。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9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11條的規定向原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的,應出具下列證明材料:(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2)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

  婚姻登記機關受理撤銷婚姻申請的條件: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受脅迫的一方和對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雙方無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聲明書;

  (三)申請時距結婚登記之日或受脅迫的一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不超過1年;

  (四)當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

  3.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另一種是訴訟程序。根據《婚姻法》第11條規定,受脅迫一方婚姻關系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宣告撤銷婚姻。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1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婚姻當事人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案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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